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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7-12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2]35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
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
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
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
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
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
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
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
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
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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