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
地税发[2001]9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房
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
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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