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8-0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因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国务院统一
调休公休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各项工作不能按常规时
限进行。为此,现就上述两个系统工作时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已正式推广使用,该系统规定企业每月必须按时
抄税,并在规定时间进行报税处理,如不按时报税,该系统将自动锁死,不能开具专
用发票。目前“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锁死期为10天,如需变动,必须通过
报税子系统“系统设定/设置企业锁死期”菜单于企业报税前提前进行设置。该锁死
期对“DO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不起作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庆节将放假7
天,为保证“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及报税工作正常进行,2002年10月份企业报
税期将顺延至10月17日,因此,必须对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锁死期进
行重新设置,具体的设置方法是:
  (一)各地征收机关务必于9月1日前,将报税子系统“系统设定/设置企业锁
死期”菜单中锁死期“10”’改为“17”,企业于9月1日至10日到报税子系
统中报税时,新设置的锁死期将由系统自动写入企业IC卡,企业持IC卡进入开票子系
统时,新设置的锁死期将自动生效。
  (二)为保证以后月份报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征收机关必须于9月30日前,
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锁死期进行恢复,将企业锁死期由“17”改为系统默认值
“10”。
  今后遇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各地征收机关
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按照上述设置方法,完成防伪税控系统锁死期的设定和恢复
工作,特殊情况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增值税计算
机稽核系统的数据传递和稽核比对等各项工作,均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
对操作规程(试行)》(见国税发[2000]20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的通知》(见国税发明电[2001]52号文)
规定期限的基础上,顺延国务院规定的放假(含调休)天数。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一)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