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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2-09     浏览次数:

北京市、广东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妇联所属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华文教材

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华文教材背面应印有“本书为国务院侨胞办推展海

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

  二、《中国妇女》杂志社和负责出版国务院侨办华文教材的出版社,必须单独核

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如不能单独核算,

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的进项税如不能与其他征税货物的进项税分开,按

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进项税=全部进项税×享受增值税先征

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全部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3)

失效日期: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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