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1]37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
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适应财政体制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
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
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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