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2-2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

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

下达。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