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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3-0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

一步加强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认识,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

  税收征管质量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是做好依法治税、从严

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自1999年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以来,

尤其是2000年度首次把税收征管质量纳入考核各地工作业绩以后,不仅改变了以

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唯一考核各地业绩的传统做法,而且各地税收征管质量有

了较大幅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自动化水平,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从而保

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同时,随着监管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渐缩小上报考核结果

的时间间隔,逐渐将上报的次数,由年报改为半年报、季报和月报,最后实现通过网

络查询考核结果,取消上报纸质报表。

  三、注入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为提高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质量,一方面各地要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工作与业

绩和奖金挂钩;另一方面,采取层层考核的方式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下

级机关上报的考核结果,上级机关要组织领导。对于下级机关上报的考核结果,上级

机关要组织抽查,并采取逐级核对的检查方法,把上级税务机关汇总统计数与下级税

务机关上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如发现不符,对被查单位则以零分记处。

  四、改进通报方式

  通报方式与考核工作的质量密切相关,为鼓励各地实事求是地上报考核结果,决

定自2001年度开始在取消评优的基础上取消排名,总局只如实通报各地上报的考

核结果和全国汇总情况,尤其是注重通报抽查情况,一经发现虚假行为,将一票否决

考核结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自200

2年开始区分手工考核和计算机考核,采取分类通报方法,为此,各地在上报考核统

计表时要注明是手工考核还是自动考核,自动考核的还要标明使用软件的名称。

  五、严格执行既定指标口径

  关于征管质量指标的口径,少数地区反映较为强烈,其中既有指标欠科学的原因,

也有对指标误解的因素。为此,总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指标,但在总局调整前,各地

不得更改,必须全面考核“七率”,不得只上报抽查数,以保持考核结果的统一。

  六、调整考核时间

  自2002年度起改为半年报,各地于每年8月底前向总局报送上半年的考核统

计表,于2月底前报送全年考核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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