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自行扩大失控发票定义范围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8-20
浏览次数:
经查,你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
[2001]59号第三条第2、4、5款不符合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
比对操作规程》(国税发[2000]208号)有关“失控发票”的规定,自行扩
大了“失控发票”的定义范围,经核查,你省所报“失控发票”有的已证实为正常发
票。为今后消除这一错误的稽核结果,保障金税工程的功效发挥,你局须做好以下工
作:
一、立即停止执行《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
[2001]59号)关于“失控发票”的有关规定。重新严格按总局的规定范围执
行。
二、对全省已录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失控发票”信息进行清理。请将清
理方案于文到之日起10日内上报总局,经批准后执行。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