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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9-08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现将粮食行业收购发票使
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
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
账凭证。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粮食收购发票式样的设计应结
合粮食收购行业和粮食行政管理的特点,做到实用可行。
  三、粮食收购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按普通发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统一印制,为了减
轻粮食收购企业的负担,各地税务机关印制粮食收购发票时,应尽可能降低印制成本。
  四、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本地的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
使用进行调整和规范,调整和规范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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