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南石油局所属川西和川北采输处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30     浏览次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增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地税发
[200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所属川西采输处和川北采输处目前资源开采条
件较好而资源税税额偏低的情况,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立法精神和公平税
负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自2003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
所属川西采输处和川北采输处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
米8元。对处于同一气田的其他开采企业也比照每千立方米8元的税额标准执行。
                                    (3)

上一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寰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