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
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
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
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
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
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 位 小计 猎豹CFA5022XZH 庆铃QL6470DY11 庆铃TFS17HDLM 北京BJ2024ZQ1F1
河 北 7     4                       3
山 西 2                            2
辽 宁 5     5                       1
吉 林 3     2
黑龙江 7     3       4
上 海 1     1
江 苏 5     3                       2
浙 江 9     3       1               5
福 建 18     11       6       1
江 西 4             2               2
河 南 16     3       5       5        3
湖 南 6     6
广 西 19     6       4       7        2
四 川 14     10       3               1
贵 州 7     4       2       1
云 南 31     14       2               15
宁 夏 2     1       1
新 疆 2     2
合 计158     78       30       14       36
                                                                    (3)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下一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