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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1-23     浏览次数: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
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2002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物财
函[2002]9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
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
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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