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吉林)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两家
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2]42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
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
费;中远外轮代理总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55.8万元的总机构管
理费。中远集团下属两家公司的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
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远集团下属两家公
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