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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8-24     浏览次数:

北京、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

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

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由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

得税。 

  二、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

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

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

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

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

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北京市

  2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北京市

  3  中国植物油公司            北京市

  4  中国饲料集团公司          北京市

  5  中谷集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

  6  中国新良储运公司北京市

  7  中谷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

  8  华夏粮油票证中心          北京市

  9  中商华天实业公司          北京市

  10 中谷集团长春粮油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11 中谷集团江苏粮油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12 中谷集团浙江粮油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13 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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