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2日 国税函[2004]1066号 吉林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吉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 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化集团公司所属的3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 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 吉化集团公司在吉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2004年度暂不 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吉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 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吉化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吉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 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 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吉化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 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 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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