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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9-22     浏览次数:

     2004年9月22日 国税函[2004]1066号

 

吉林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吉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

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化集团公司所属的3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

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

吉化集团公司在吉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2004年度暂不

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吉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

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吉化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吉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

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

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吉化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

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

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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