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6-27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试运行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
附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内容
  (一)新增“纳税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票号码”要素内容;
  (二)将“付款人名称”修改为“付款人全称”;
  (三)将“打印日期”修改为“打印时间”,具体格式为“年月日时分”;
  (四)将凭证用纸尺寸修改为“14.85公分×21公分”。
  二、凭证使用
  (一)调整后的凭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现行凭证仍可继续延用3个月。
  (二)调整后的凭证原则上只打印一次。如遇遗失等特殊情况,付款人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经收银行(信用社)应核实付款人的书
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后,向付款人出具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调整后的凭证不允许分页打印,每份付款凭证最多可打印14个税(费)种。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发出的每条电子缴款书信息包含的
税(费)种控制在14个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一)凭证内框文字字体和字号为宋体五号;
  (二)凭证内框尺寸为“11公分×18公分”;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各经收银行(信用社)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商业银行
、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略)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