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8-21     浏览次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关于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流[1997]188号)

收悉。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

点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纳税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

税人。

  二、 关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

"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失效日期:2006-4-30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