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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4-10     浏览次数: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

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中发[1996]13号),稳定农业税收负担,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做好农业税收工作。农业税收工作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其核心问题也是农民负担问题,农业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农村

工作的成效。实行分税制后,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税收工作中出现了重收入、轻政策的

错误倾向和一些不规范做法,影响了农业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农业税收工作秩

序,应认真加以纠正。各级地方政府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

要性,正确执行政策,搞好农业税收工作。

    二、严格执行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细粮征收任

务总额由中央控制,计税价格随国家粮食合同定购价格相应调整,地方无权随意调增

农业税负担。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及时掌握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动情况,按现行政策解

"有税无地""有地无税"及税负畸轻畸重问题,以保证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全面

贯彻落实。

    三、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杜绝税费混征的错误做法。各地不得以农业税之

名征收其他费用,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依法征税,加强征管。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验的

地区,要注意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应把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做为改革的前提之一。

    四、对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税率、征税范围和环节征收。按照现行

政策规定,各地要对国务院规定品目之外的其他农业特产品开征农业特产税,必须报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级政府同意,擅自提高税率,扩大征税范围的,要立即

纠正;要正确执行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在收购环节征税的范围,也不能随意混淆生产

和收购两个环节,将应由收购者负担的税额转嫁到生产者头上。

    五、搞好农业特产税税源调查,切实做到据实征收。各地要扎实做好农业特产税

税源普查工作,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台帐,形成以户建卡、以村建帐、以乡建档的税

源控制体系,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使税收计划切实可行。要坚决杜绝不问税源

有无和税源多少,按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六、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应纳农业特产

税时,要将农业税扣除,税款征收入库进行帐务处理时要分别核算清楚,严禁两税重

复征收。

    七、要加强征管,规范执法。在征收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要慎重采取税收保

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文明执法;征收税款要实行户缴户结,完税凭证要开到户,严禁

"白条"收税;在征收中应做到: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税源情况,公开征收任务,公开

税款征收数,公开减免数,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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