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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4-08     浏览次数: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

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二),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

     规定》

  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

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 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

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1),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

之列。

  四、 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

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预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海洋"范围的油田和勘探开发项目,项目主管部

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虽统一开列清单送海

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

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 另行制定。

  七、 19941231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项目全 、协议(见附件2),

仍按《国务院落关于〈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

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批复》([82]国函字23号)中规定的《中外合作开

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执行(见附件3)。

  八、 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4120001231

  九、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

     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一、 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货物

  (一) 地球物理勘探类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

  3.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5.地震磁带;

  6.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钻井类

  1.各种海上钻进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井

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他录井仪

(不含测井马笼头、留点式井下温度计);

  5 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 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挺、钻杆、造斜工具、防斜工具、打捞工

具及其他工具;

  7 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不含重晶粉、羧甲基纤维素、铁铬盐、

烧碱、氯化钾);

  8 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不含低压胶管);

  9 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三) 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水龙带、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软梯、逃生用烟火信号);

  4.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四) 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直升飞机及配件、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对讲机、

传真机)。

  (五) 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直接用于开发生产作业的货物

  (一)采油类

  1.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不含生活平

台上的电视机、普通摄录一体机、磁带录放像机、音响、冰箱、洗衣机、复印机、

照相机等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2.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

及栈桥码头(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海水罐、储油罐);

  3 海洋工程作业船舶,包括穿梭油轮;

  4 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气机、发电机、

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 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

  6 井下封隔器、井下防喷器、安全阀及各种井下工具;

  7 起重设备及工具;

  8 各类油田化学剂;

  9 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备

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

种计量、检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二) 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 空气调温装置(其中:不含独立的窗式、壁挂式空调机)。

  二、 为在国内制造供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

准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附件2:(略)

附件3

 

  国务院关于《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

      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批复

           (82)国函字23

 

  海关总署、财政部:

  《关于报送〈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

定〉的请示》收悉。

  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及其附件《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

表》,由你们公布施行。

  附:《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

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

         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1982228国务院批准)

       (19823 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布)

 

  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现对石油作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工商统一

税规定如下:

   一、下列进口货物予以免税:

  (一) 经核准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三) 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开采石油作业(包括勘探、钻井、固井、测井、

录井、采油、修井等)用的机器、设备,经核准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 外国合同者为开采海洋石油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复运出口的机器和其

他工程器材,在进口或复运出口时予以免税。

  二、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

  三、不属于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征收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凡免税进口的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附件: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一、经核准需要进口的直接用于勘探作业方面的货物:

  1 地球物理勘探类:

  (1 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 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重磁力仪及其配件;

  (3 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 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

  (5 地震磁带;

  (6 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2 钻井类:

  (1 各种海上钻井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

井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 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 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他录井仪;

  (5 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 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铤、钻杆、造斜、防斜工具和打捞工具

及其他工具;

  (7 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

  (8 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

  (9 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3 安全救生类:

  (1 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 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

  (3 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

  (4 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 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4 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 直升飞机及停机坪设备;

  (2 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 各种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配件。

  5 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经核准需要进口的供开发作业即油田建设方面的货物:

  1 采油类:

  (1 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

  (2 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

及栈桥码头;

  (3 海洋工程作业船舶;

  (4 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汽机、发电机

和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 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

  (6 井水封隔器、井下防喷器;

  (7 起重设备及工具;

  (8 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

备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

种计量、监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2 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 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 空气调温装置。

  三、 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石油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准需要进口的

零部件和材料。

  四、上述物资是否需要从国外购进,由石油工业部负责审批。

 

附件二: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

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

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见附件1

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三、凡在我国特定地区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

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

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2),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

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四、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的外国合作者,为开采陆上石油、天然

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

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特定地区"条件的油田、勘探开发项目和中标区

块,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

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年度进口设备清单送海关总署审

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

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4120001231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略)

附件2

 

    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科物资清单

  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勘探类

  1 地震勘探仪器、配套件和配件(不含磁带地震仪);

  2 地震钻井设备(含18吨以上可震源)、材料和配件(不含车装钻机、陆

上轻便钻机);

  3 地震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和配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4 重力、磁力、电法和其他地球物理方法的勘查机械、设备、材料和配件

(不含低分辨、低精度的重力、磁力、电法勘查设备);

  5 地质、地球化学勘查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6 地质、地球化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7 地形勘查设备(含全球定位系统)、材料和备件;

  8 沙漠地区导航设备、材料和备件;

  9 测井、录井地面和井下仪器及附件、配件。

  二、 钻井类

  1 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不含5000以下柴油驱动钻机);

  2 钻井液、化工材料及钻井液处理设备(不含重晶石粉);

  3 钻井口工具及井下工具(包括取芯工具),钻头、随钻测量仪器、造斜、

防斜工具、打捞工具及其他工具(不含普通钻头、接头);

  4 井下取样和检测设备及附件、配件;

  5 石油专用管材:套管、油管、钻杆、无磁钻铤、螺旋钻铤(不含普通钻

铤);

  6 井口设备及钻井参数仪表、材料和配件;

  7 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

  8 完井及测试(中途测试)设备及附件配件;

  9 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和备件(不含60吨以下通井机);

  10.井控设备及其部件、联合附件和备件(不含70兆帕以下防喷器);

  11.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三、开发作业及油田建设类

  1 油、气、水生产设备及其配件(不含梁式抽油机);

  2 油气井作业机械、设备及备件;

  3 各种注入设备、排供水及油、气、水处理设施、材料和备件;

  4 各种封隔器、井下防喷器;

  5 有水及含硫气田脱硫、净化、防腐装备;

  6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和备件;

  7 油气田或井场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汽

机、发电机、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8 起重和卸货机械、设备、材料和备件;

  9 油田开发生产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备件;

  10.生态、环境保护机械、设备、材料、备件;

  11.自动化遥控监测装置和仪表;

  12.油气地面集输专用阀门(大直径),油气专用三相分离设备。

  四、特种工程车辆类

  测井车(不含3000以下),地震车,试井车,压裂酸化车、水泥车(不含

压力100兆帕以下),连续油管车,注氮车,打捞车,各种泵车。

  五、储运类

  1 油气储罐机械、设备、材料和备件(不含30立方米以下储油罐);

  2 油气输送管道机械、设备、材料和备件。

  六、安全救生类

  1 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消防水龙带、消防服、便携式二氧化

碳灭火器);

  2 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泽等作业人员特殊的劳保用品;

  3 沙漠、戈壁、土地、湖泊、沼泽等作业人员特殊的救生、医疗设备、工

具用品及药品。

  七、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 专用运输工具,包括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泽、专用沙漠飞机、直

升飞机、船舶和备件;

  2 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对讲机、传

真机)。

  八、材料类

  1 特种钢材、卷板、罐板;

  2 陆上石油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3 各种化工材料及轮胎。

  九、在国内制造,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

经核准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失效日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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