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04     浏览次数:

     2005年1月4日 国税函[2005]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42号)收悉,批复如下: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