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5-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1998140号)的有关规定,全国城市信用社在1999年

底前,要完成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现对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

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企业所得税、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中有关所得税、财务处理问题

  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中,要按国务院的要求全面进行清产

核资工作。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凡与税收、财务处理相关的项目,都要

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或审批)。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可按照

1996年开展的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组建商业银行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对符合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条件的城市,要按国家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

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

可执行城市商业银行的所得税、财务处理规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未完成城市商

业银行组建工作的,仍执行原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财务制度。

  三、关于组建城市信用联社的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对符合组建城市信用联社的城市,应按规定组建规范化的城市信用联社;对

已经纳入城市信用联社组建范围,或已经组建为城市信用联社的城市信用社,仍

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财务制度。

  四、关于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城市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对资可抵债设在县城的,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银行发[1997390)的要求,进行规范

改造,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同意,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后,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并纳入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归口管理的,可执行农村信

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为了便于税收、财务制度的衔接,简化征管,对

1998年底前完成规范改造任务的,从1999年起,改按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

策和财务制度执行;对在1999年底前完成规范改造任务的,从2000年起,改按

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执行。

  城市信用社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或未更名仅归口农村信

用社县联社管理的,不得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仍执行原城

市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