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
45号)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
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四、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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