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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审计署1998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审计决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8-13     浏览次数:

1999年初,审计署对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1998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

进行了审计,并于1999年7月下达了审计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1998

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

84号)的要求,总局负责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执行审计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针对近几年执法违法问题屡禁不止的情况总局决定从1999年开始加大对

被审计出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的力度。各地要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落实审计决定,

对执法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可选择一些有典型意义的问题,对发生问题的单位

在本地区范围内通报批评,以利于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数

额较大、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审计署审计决定。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按照、审计决定进行

纠正。除依法履行复议程序外不得再提出异议。

  三、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逐个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问题的纠正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各地务于9月底前,向总局(政策法规

司)报送书面报告,以便总局按国务院批复要求及时汇总送审计署。报告应按审计署

审计决定所列问题顺序,逐个说明纠正结果,并附有关单据。

  五、对于审计署在1998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中予以警告的上

海、江苏、辽宁、湖北和陕西等15个责任单位(名单附后),总局在此予以通报批

评。

 

附件:审计署1998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中予以警告的责任单位

 

  一、上海市青浦县国税局、浦东新区国税局、杨浦区国税局、宝山区国税局。

  二、南京市国税局高新技术分局、外税分局。

  三、沈阳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四、湖北省大冶市国税局、黄石市国税二分局、兴山县国税局、当阳市国税局、

省国税局稽查局、武汉市国税局稽查局、孝感市国税局稽查局。

  五、陕西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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