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8-1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711231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

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711231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

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失效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布日期:1999-8-17    文号:国税函[1999]559号    税种:企业所得税

     1999年8月17日 国税函[1999]559号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

关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

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

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

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

条第(二)款、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可否享受普通高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