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
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
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失效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布日期:
1999年8月17日 国税函[1999]559号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
关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
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
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
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
条第(二)款、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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