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蛇口工业区进口和内销电力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9-29     浏览次数: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蛇口工业区进口及内销电力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蛇口工业区19964119971231进口的电力,免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蛇口工业区199811日起20001231进口的电力,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照章征收;以蛇口工业区1997年实际进口电量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电量

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60%的比例予以返还,超过基数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不予返还。

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

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811至本通知下发前,蛇口工业区应缴未缴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可在20006月底以前分批次缴纳和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三、自199811日起,对蛇口工业区内销电力依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1997

1231以前深圳市国税局对蛇口工业区内销电力按6%征收的增值税不再调整。

199811至本通知下发前,蛇口工业区内销电力按6%,预缴增值税的办法多缴

纳的税款,可在以后内销电力应缴增值税中冲抵。

  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