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蛇口工业区进口及内销电力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蛇口工业区
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蛇口工业区
节增值税照章征收;以蛇口工业区1997年实际进口电量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电量
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60%的比例予以返还,超过基数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不予返还。
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
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可在2000年6月底以前分批次缴纳和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三、自
年
纳的税款,可在以后内销电力应缴增值税中冲抵。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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