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9日 国税函[2004]116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 限公司之间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121号)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将原经营的咨询业务分立成立 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马威咨询)。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 威咨询协作完成一项劳务的,应对其各自实际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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