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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06     浏览次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定性问题的请示》(豫国

税发[1999]2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趸售电,不改变电力产品的基本性质,不存在加工和

生产环节,税收上一直是按商业企业对待。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

能在付款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电力企业的影响较大,考虑到电力产品的特殊

性,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在计算增

值税应纳税额时,其进项税额计算可比照工业企业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有

关规定处理。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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