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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评选税务系统1999年度和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1-1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团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税务系统更加

广泛、深入地开展,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

动组委会《关于评选1999年度并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青

文字[1999]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1999年底至

2000年初开展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和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

明号年度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评选范围

    参加全国税务系统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所有青年集体。

    (二)评选标准

    依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

国税务系统评选199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国税发[1996]

19号)中所规定的有关标准(年龄标准变更为: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占50

%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评选出各省(区、市)税务系

统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的青年集体。

    二、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对照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条件,结合1999年度年终总结,对1998年

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起到示范作用,并受到本行业或地方党

政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方针,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圆满完成

1999年度税收任务。

    (三)是否确定了明确的创建目标或标准。

    (四)是否建立了激励、约束并举的运行机制,确定了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

    (五)是否以“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为纽带,经常性地开展以方便纳税人,提高

执法水平为内容的优质服务活动。

    (六)是否有违章违纪现象发生,是否有不兑现服务承诺,并被群众投诉的现象。

    三、考核、评选方式

    评选1999年度和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以各省(区、市)级税

务主管部门为主,各团省(区、市)委密切配合,并联合签署推荐或考核意见。

    评选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各单位要根据所分配名额(见附件1),采

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先由基层青年集体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见附件2),并附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均一式两份),逐级进行申

报。

    考核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要吸收全由青年文明号特邀监察员参加,采

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集中明查与抽查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收集群众意见相结合

等多种方式,其考核结果作为能否重新认定为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主要依

据。对符合标准要求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见附

件3)。对于名不符实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坚决取消称号,摘下牌匾。

    四、有关要来求

    (一)各单位要在年终总结基础上进行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考核工作。各级领导

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不降低标准,不走过场,保证评选和考核工作的质量。

    (二)各单位要以本次评选、考核青年文明号工作为契机,对本系统1995年

以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充分展示和宣传税务系统开展创建

青年文明号活动所取得的成果,找出活动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办法及思路,并

及时向总局(人事司)反馈情况。

    (三)拟申报或申请复核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接到群众举报信的,各省

(区、市)税务局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上报总局。

    (四)根据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要求,各单位务于2000年2月

20日前将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和事迹材料、1998年度《全

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及有关材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评选、考核的具体事宜请与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和团中央青工部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联系电话:

    (010)63417211,63417212,63417278(传真)

    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人:刘艳霞、刘跃忠

    团中央青工部联系电话:

    (010)85212185

    邮政编码:100051

    联系人:刘爱平

 

附件:1.税务系统评选和考核1999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名额分配表(略)

    2.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略)

    3.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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