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
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为了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
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的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
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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