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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8-30     浏览次数: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6]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

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

线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

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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