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接你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型材门窗、玻璃幕墙等业
务收入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1996]119号),现批复如下: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
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
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
章征收增值税。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