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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9-05     浏览次数:

 
山东、陕西、湖南、河南、天津、内蒙古、上海、四川、广西、吉林、宁复、青海、湖北、河北、云南、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安财字[2000]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收取管      公司详细地址
                   理费数
 1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济南公司   16  济南市经七纬九路59号
 2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陕西公司      8  西安市长安中路215号小寨饭
                      店四层
 3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厦门公司     15  厦门市开元区翠湖村办公楼3
                      层
 4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湖南公司     15  长沙市芙蓉中路附269号华联
                      大夏10层
 5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河南公司      8  郑州市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6
                      楼A座
 6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天津公司     11  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商贸城中1
                      楼23号
 7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内蒙古公司   5  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西路16号
 8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上海公司   20  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578号506
                      室
 9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四川分公司  25  成都市马家花罗路23号6楼
 10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   9  深圳市宝安南路振业大厦A座
   司                   9楼A室
 11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广西分公  11  南宁市东葛路19-1号
   司
 12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青海分公   9  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10号
   司
 13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吉林分公   8  长春市人民大街163号
   司
 14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宁夏分公   5  银川市南薰西街1-6号
   司
 15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武汉分公  17  武汉市红汉区新华下路盛丰花
   司                   园红松里5号101室
 16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河北分公   3  石家庄市合作路81号省机械厅
   司                   院内主楼317房间
 17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云南办事  15  昆明市联盟镇小坝东村34号
   处
 18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苏州办事  10  苏州市阊胥路88号华孚写字楼
   处                   512室
       合计           210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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