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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4-26     浏览次数: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

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

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八五”期间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已经到期,“九五”前两年,即

1996、1997两年内,金融、保险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的

有关规定。现就1996、1997年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特殊性,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率的照顾。

  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执行33%,另外再按应纳税

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

享受两档低上交财政22%的利润。具体纳税方式另定。

  三、金融、保险企业不享受(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的税收政策。但对本文下发前已按上述文件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信用合作社可执

行到期满为止。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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