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2-09     浏览次数: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办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

请示》(新地税一[1998]07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

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

你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

    二、平安购房贷款定期寿险;

    三、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四、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五、平安康寿终身保险(甲,利差返还型)

    六、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七、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八、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邮电部原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