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黑龙江、上海、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艺总[2006]237号)。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
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
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
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8
北京市朝阳区
2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
131
北京市朝阳区
3
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83
北京市朝阳区
4
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
10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78
北京市朝阳区
6
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
2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1267
上海市闸北区
8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200
山东省青岛市
9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129
广东省广州市
10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31
福建省福州市
11
中国抽纱深圳进出口公司
44
广东省深圳市
12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31
山东省烟台市
13
中国工艺品杭州进出口公司
22
浙江省杭州市
14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24
浙江省宁波市
15
黑龙江中艺瑞宝进出口公司
5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合 计
2145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