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3-07     浏览次数:

北京、黑龙江、上海、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艺总[2006]237号)。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
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
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
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8
 北京市朝阳区
 
2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
 131
 北京市朝阳区
 
3
 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83
 北京市朝阳区
 
4
 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
 10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78
 北京市朝阳区
 
6
 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
 2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1267
 上海市闸北区
 
8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200
 山东省青岛市
 
9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129
 广东省广州市
 
10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31
 福建省福州市
 
11
 中国抽纱深圳进出口公司
 44
 广东省深圳市
 
12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31
 山东省烟台市
 
13
 中国工艺品杭州进出口公司
 22
 浙江省杭州市
 
14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24
 浙江省宁波市
 
15
 黑龙江中艺瑞宝进出口公司
 5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合       计
 2145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下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文件英文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