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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9-05     浏览次数:

     2005年9月5日 国税发[200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经研究,现

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

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

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

除限额。

  二、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集中支付

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适用范围

  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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