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征收屠宰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0-26     浏览次数:

湖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你们上报国务院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屠宰税问题

的请示》中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屠宰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50年由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

其中第二条规定"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但其后,国务院、财政

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条例》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如征收范围、计征依据、税率、

减免税规定等多次进行了修改或调整。19571月财政部《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

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年节时期,由省人民委

员会掌握予以适当免税照顾外,平时不予免税"195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进

工商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屠宰税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自治区、直

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国统一的征税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有权采取减税、免税或者加税的措施,有权对税目和税率作必要的调整"1977年在

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对屠宰税确定征税范

围、调整税额和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

"19941月国务院决定将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可以参照《条

例》的规定,自行制定征收办法。这些规定至今没有废止,仍然有效。因此,你省

制定的对"单位和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应税牲畜,必须缴纳屠宰税"政策符合国家

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予执行。

  考虑到屠宰税政策几经变化,部分群众对《条例》及有关政策有不清楚或有不

同理解也是正常的。因此,请你们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完成收入任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