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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0-2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关于申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函》(教人函[1998]23号)。为配合“211工程”建设,吸引和培养杰

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教育部和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共

同筹资建立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该计划包括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设立“

长江学者成就奖”两项内容。即是经过一定审核程序,在全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

科中,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

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作为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

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

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特聘教授任职期间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将

获得由教育部会同李嘉诚先生审定并公布的每年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

一等奖1名,奖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每人奖金为50万元人民

币。教育部提出对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给予免征个人所

得税照顾。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代扣代缴。

  二、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

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

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教育部在颁发“长江学者成就奖”之前,将获奖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我局一

份,由我局通知有关地区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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