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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0-30     浏览次数: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

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

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

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

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

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

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

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

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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