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
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
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
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
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
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
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
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
占用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函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