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1998年总机构管理费定额的报告》
(中化总财发[1998]6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
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8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
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
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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