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1-06     浏览次数: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1998年总机构管理费定额的报告》

(中化总财发[1998]6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

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8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

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

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