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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1-30     浏览次数: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

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失效日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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