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
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财税政[1999]11号、浙地税二[1999]308号)收
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的规定,考虑到你省经济增长较快、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的
实际情况,同意你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
即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上一篇: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