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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1-18     浏览次数: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

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

国统一的10种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说明,现予印发并通

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

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

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可以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

按照各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

注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

9)CM。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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