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
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
国统一的10种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说明,现予印发并通
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
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
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可以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
按照各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
注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
9)CM。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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