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收取和
拨付“收支差额”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应按照规定计入当期收益并用于弥补亏
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额不超过当年取得邮政补贴资金的部分,并按照规定转为国
家资本金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
(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邮政局1999
年度向河北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
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情况明细表(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