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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3-08     浏览次数:

北京、山东、湖南省(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
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
302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
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
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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