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关于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10-2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07

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对税收票证尺寸、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

标志管理等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票证尺寸问题。根据常用纸张规格和裁切损耗,经进一步计算,票证尺

寸修改如下:税收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

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尺寸规格由14.55cmX21.2cm改为15cm

21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5X 5)

25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5张,1092mm分切5张,扣除纸张裁切损

耗,则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 X21cm):税收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

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尺一寸规格由13.06cm

18.15cm改为13cmX19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

的平板纸,按(4X8)32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4张,1092mm。分

切8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完税证等凭证的边沿尺寸为13cm 19cm);税

收定额完税证的尺寸规格由9.78cm X18.15cm改为9.2cm

17.5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8X6)48

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8张,1092mm分节6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

定额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9.2cm17.5cm);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尺寸规

格由9.05cmX13.06cm改为8.4cm X12.4cm).(此尺寸是以

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6X12)72开型计算的,即787

mm分切6张,1092mm分切12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车船使用税定额完

税证的边沿尺寸为 8.4cmX12.4Cm)。上述计算方法供各地印制票证时

参考,由于各地印制票证时使用的纸张规格可能不同,具体排版方法由各地根据纸张

规格自定,但票证尺寸不得变动。

    二、税收票证监制章问题。税收票证监制章内环细圈与外边粗圈的间隔由1mm

改为0.5mm。监制章样喜胶片(每单位2枚。一枚归档存查,一枚供(时源证时

使用)已发往各地,请查收。

    三、征税专用章问题。征税专用章的税务机构名称刻在章的环边位置,机构名称

中不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称(城市分局、区局除外);“X号”字

样刻在章的中央偏上位置,“ X”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加“号”字样,如“1

号”、“2号”等;“征税专用章”字样刻在中央偏下位置。税务机构名称字数多的,

机构名称可适当简化,如云南省双江拉袖族侗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XX

税务所,可刻为“双江县国家税务局X\所”;又如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

高新技术产业实验开发区税务所,可刻为“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开发区

所”。各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和县级市)税务分局、区局,都必须

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城市名称,如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XX税务所,必须刻为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XX所”。如果税务机构名称简化后字数仍比较多的,

税务所名称可不刻,而通过专用章中央的编号表示税务所,即设置两位数号码,前一

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四、车船使用税标志和印花税票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207号文规定,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定点印制,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

总局统一负责印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要按照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分

别报送车船使用税标志印制数量和印花税票领用计划(票证管理尚未分开的,国税和

地税可以合报;取消计划单列市的省会城市,不再单报,应由所在省统一上报)。因

此,凡是尚未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1995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印制数量、

发运地址及印花税票需用量计划的地区,应根据国税发[1994]207号文、国

税函发[1994]547号文和国税计函[1994]033号文要求,尽快上报。

    各地在车船使用税标志使用过程中,如需要增加印制,仍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定点

印制。

    为便于票证发运和工作联系,请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尽快将税收票证主

管部门、主管处长、经办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书面报到国家税务总

局计划财务司综合制度处(联系人:朱建国、丁毅;电话:3263366转

2087或2引4,3266878)。                                   (1)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印度相互免征海运业务有关税收的函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泊尔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