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5日 国税函[2004]115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二○○四年度继续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请示》(吉地税发[200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27号)等有关税收规定,同意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全 资控股的22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4年度起由其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吉林 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你局研究决定。 三、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 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 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 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 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 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3)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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