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 川国税函[2002]18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347号)转发你们。对中国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所属各支行2002年 度按季就地预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成都分行年度终了后按应纳企业所得税 额的60%办理年度清算,请遵照执行。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