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5日 国税函[2005]78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免 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2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8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贷款 协议,贷款金额23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LIBOR+1.55%。 2004年7月,韩国进出口银行再次与可隆(南京)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贷款 协议,贷款金额48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LIBOR+1.6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2笔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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