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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1-1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金融业营业税政策,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

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

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

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额,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

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入时,其差额部分由总

行抵补。

  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

上述办法办理。

  (二)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

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

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二、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所发生的负差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

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

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三、关于金融业的纳税期限问题

  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

期外,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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